刚才粗略阅读了《台湾关系法》法案,我得出结论就是如果这个法案得以通过或者其实质内容得以通过,那么美台(民国)关系就是没有建交的实质建交关系的基础上的盟友关系。
《台湾关系法》草案的实质内容之丰富和激进,超出我的想象,估计也超出中国的想象,简述以下重要几点:
一、双边外交关系
(1)称呼“台湾政府(government in Taiwan)”替代“台湾当局”;并明确禁止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主张。
(2)禁止美国总统限制国务院和美国其他政府部门与台湾政府的交往。
(3)双边交往时要摆放台湾主权标志,明确列出两项:中华民国国旗和国军徽章标志等。原文是要求国务卿废除废除《外交事务手册》或《外交事务手册》中限制摆放中华民国主权象征的限制。
(4)“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该更名具有追溯力:美国政府、法院诉讼对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历史引用均将解释为对台湾代表处的引用。
(5)代表处代表的任命事实上等同于大使:类似于大使或其他政府部门官员那样,代表的委任需要经参议院确认程序。
二、军事
(1)事实上允许进攻性、吓阻型武器供应:在“防御性武器”的基础上,加上“有利于威慑人民解放军侵略行为的武器”;删除“自卫”的约束,改为“实施一项战略,否认和威慑人民解放军的胁迫或侵略行为”。
(2)明确了训练台湾军队和与其演习的机制。
(3)要求国防部定期提供判断台湾被中国入侵的风险评估和台湾自卫能力的评估。
(4)将台湾认定为非北约主要盟国。
(5)允许在台湾部署美国武器。
三、制裁
针对中国对台湾的压迫,授权总统可进行制裁:
(1)可制裁官员级别涵盖国家主席、总理、政治局常委、外交部长。这是从来没有过的量级,普丁打半天乌克兰也没落到被制裁的份上。
(2)可制裁国有银行,以及帮助绕过制裁的金融机构。
(3)可制裁石油采矿业。
四、多边关系(国际组织)
(1)由美国联合国代表支持加入任何合适的国际组织。
(2)支持台湾加入美洲开发银行。
(3)明确否认联大2758(1971)号决议涉及台湾主权,也否认该决议涉及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这应该十分重大的政策转变,而且给台湾加入联合国留下了明确的政策空间。
(4)支持台湾加入印太经济框架。
五、经济及其他
(1)要签署台美自贸协定。
(2)便利台湾人留学美国。
(3)要提供手段阻止中国限制美国企业在官网标注台湾。
以上内容不一而足,可以说包子的一系列手段,特别是在香港台湾的手段促成了台湾关系法法案的出台,也算求人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