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建国以来,马背上得天下能不能马背上治天下,党政分合一直存在争议,
毛泽东的党政合一集权造成政治经济灾难。
之后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避免集权.并將党组撤出相关机关企业
.8964运动危及党政后,撤出的党组又重新设回去,但改革思想还在,国务院还是提高了相应的独立地位和决策权.,激活了经济活力,中国高速发展几十年.
2016年特朗普上任后改变国际贸易策略,中国被迫转向內循环方向.为防止经济下滑而帶来的不稳定.加強集权统治.
2018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宪法。为集权提供了合法性。香港爆发反送中运动.再次激发极权统治,开始党管一切。19大后国务院行政自主权力逐渐失去。
20大后2023年3月,《国务院工作规则》修改一片哗然,党政重归合一,與论归纳国务院是最弱势的一届.也是这年,地产,中国地方债等纷纷爆雷.社会信心下降,凝聚力松散.经济快速下降.
党政分合的反复,造成集权政权与党政分开思想下立的历史相关法律产生混乱,造成法与法相触,党大于法的失信后果.
刘梦熊曾说,问题在经济,根源在政治.
所以解决问题,首要不是解决人的问题,而是制度问题,法制问题。最終,法的问题由法来解决。
制度沒有放眼四海皆统一的标准.
那么适合中国的到底是一分就散的党政分开还是一合就死的党政合一,或是王岐山曾提的党政分工最中庸.
在此政史背景前提下,才能去正确解读两会的《国务院组织法》到底解決什么问题.是党政合一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法律化,集权合法化.还是通过修法去改变《国务院工作规则》党政不分的社会乱象.挽救经济稳定国家.
昨天,两会通过《国务院组织法》,今天看到最终版的全文.
通过与《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比,发现有以下几大主要改变.(非专业分析,欢迎指正).
一,国务院地位的提高
《组织法》增加宪法对国务院地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按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党中央,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说明国务院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不是党中央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表明国家行政业务方面属于国务院范围.总理就是最高行政首脑.
二,增加国务院行政工作决策权
《工作规则》规定,国务院重大決策,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汇报.
现《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以根据此法条国务院不应再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具体行政事务
三.增加国务院总理行政管理权
《组织法》第一次增加了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总理签署,人大决定.
四,增加国务院总理行政人事权
《组织法》规定人事任免,总理签署.
人事与机构设立权,说明总理不必经过党中央可以自己组建內阁,只须人大批准.
一般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国企等设党管的党组,组长就是大家熟悉的党委书记而党组规则将决策权,机构设置权,人事权给予党委书记.省委书记等.国务院虽然总理兼党委书记,但宪法规定总理负责制.所以国务院工作规则沒有明确这些权利.
现在《组织法》將这些权利明确给予总理.意义重大.那市长是否也可以?
五,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这条完全具有颠覆性.人大网早前公布的草案中沒有,但网上有些版本有写.我一直等两会后的最终版.
因为地方政府就算江胡时代都是党中央直接领导,国务院不经中央批准是不能去地方直接开会的.
但既然《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那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完全合法.
是否逆天了.此条法令一出,国务院从史上最弱国务院转变为史上最強国务院.
但有个问题,地方政府的权力在省委书记.如果国务院领导市长,那省委书记管什么?
是否要造反了。
六.国务院坚持共产党领导
最后终于说到这,网上政评家根据这条就断定中国完成立法集权,国务院沦为党领导的执行者.国务院消失.
首先,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坚持共产党领导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
再次,沒有全面领导全面二字,全面代表党.政全方面全领域领导.二字之差,天南地北
最后,国务院组成人员都是党员,有党组,在党建方面是完全需要听从党中央领导的。
所以就回到了党政分工的制度改革上,很明显,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拿国务院机关说党管思想,管方向.总理管具体政务.党组及总理另一身份政治局常委,起到联接紐帶作用.分工不分家.
从《国务院组织法》非专业的分析理解为是中国再一次的政改.国务院下属部门含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发改部,商务部等几十个部门,现在又增加领导地方政府.如果按组织法,这权力是逆天了.党中央退幕后.
说实话,我都不相信
但如果做不到,或不想做又为什么立法
再或者我解读错了?
但股票资本中资民企这二天又为什么连连上涨
真金白银掏出来去支持集权?
拭目以待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第九条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十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委务、行务、署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协助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工作。
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十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十九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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