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对工人没有好处
媒体报道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很多人对此寄以厚望,认为工人境况可能由此得到改善。这实在是一种误解。这些所谓劳工权利,有的不需要特别立法保障,有的则根本不是工人应有的权利。如果强制推行类似制度,对工人其实毫无益处。
第一,“集体协商”很多余。从业者工资收入的高低和他们是否以集体协商的形式约定工资无关,而只和这个行业的劳动力稀缺情况有关。如果某些工作人人能干,那再怎么集体协商,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收入也不会很高。反过来,如果人才稀缺,那哪怕没有什么集体谈判,这些人的收入也会很高。
比如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收入就比建筑工人的收入高得多,但他们的高收入是集体谈判带来的吗?显然不是。正好相反,在现实中,建筑工人联合起来谈判工资的情况更常见,可是他们的收入还是更低。而这这是因为能做建筑工人的人相对较多,而他们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也更大而已。
第二,“同工同酬”并不合理。对同工同酬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要求严格的同工同酬是合理的吗?不合理。即使是在同样的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不同的人生产力也不一样,因而不宜同工同酬;或不同的人生产周期不一样,如女人需要有产假、实习生不能长期按时工作等,因而也不宜要求同工同酬。
另一方面,要求不严格的同工同酬有必要吗?没必要。现在有一种解释是说,所谓的同工同酬并不是要求一样多的工资,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就是说这并不是一个硬性规定,但既然这个条款不能对企业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那就是多余的,就只能给企业和劳工徒增纠纷隐患,而对改善工人利益毫无益处。
第三,“组织权”无需特别立法授权。法律界有一句经典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劳工市场上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什么法律禁止劳工结社,那劳工就天然具有这种权利;如果有法律禁止劳工结社,那就废除这些法律即可。而不必专门立法规定劳工有什么组织权。
第四,“谈判权”也早就存在。任何人寻找工作,工资是完全有雇主决定的吗?当然不是,每个人工作之前都会先和雇主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水平。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已经拥有“谈判权”,何须额外立法保障?
第五,“罢工权”并不是劳工应有的权利。看惯了国外罢工的新闻,学者也喊得够多了,人们就以为罢工是工人应有的权利。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是对雇主很不公平的。和别人协商好了工作内容和报酬水平,但又希望自己可以随时不去上班,这是一种无赖行为,而不是什么劳工权利。
人们普遍认为劳动者和雇主是一种竞争关系,但这真是天大的误解。实际上,劳动者和雇主是一种合作关系,他们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力,一起合作生产产品并推向市场,然后一起来瓜分其中市场收益。当然在分配收益的时候可能有的得到多一些,有的得到少一些,这要视他们不同的贡献程度和之前的风险分担比例而定。但归根到底,他们还是一种合作关系,只有一起把蛋糕做大了,他们才能得到更高的收入。如果外人强行介入,说一定要给某一方多少多少蛋糕,那就只能破坏他们的合作关系,从而从长远上减少他们双方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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