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应如何与调解法官申明诉求?

【求助】应如何与调解法官申明诉求?

本人于2004年贷款在京郊购房产一处,当时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时,其中有一条,开发商应在交房后一年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好房产证,否则赔偿购房款的3% (大约1万2左右)。

但是一直等了3年,房产证都没有办下来,具体原因不知,好像是与开发商所办理的大产权证没办好有关,直到去年(08年),才有邻居陆续的拿到了房产证。

我要求开发商协助我去办理房产证,但是工作人员要求我缴纳1000元手续费,我要求看收费依据,他们无法提供,只说,你交了钱,我就帮你去办,不交我们就没义务帮你办。

后来,所有拿到房产证的邻居们都对开发商延误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向法院进行了起诉,我家也在其中。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应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服,以过了追诉失效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中院。

前天,北京市中院的一个书记员给我打电话,说他受本案主审法官的委托,向我转达法院调解意见。一、开发商以一审判决的违约金70%的额度,支付给我现金。二、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今后不再就此事进行诉讼。我问书记员,我的情况与其他人不一样,他们之前都拿到了房产证,而我尚未拿到,就是因为开发商的不配合,能否等他们协助我办理好房产证后,再处理。书记员给我的意见是,在调节协议中加注明一条款,协议签署时,我向甲方缴纳1000元手续费,90天内,开发商需将房产证帮我办理好。

我说开发商收这个1000元没有任何依据,这个书记员就一再劝我,息事宁人吧,赶紧拿到房产证是真的,要不然赶不上这拨儿集体调解,下次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了。

熟知业务的朋友请出个主意,我应该怎么办,才能既拿到开发商应给我的违约金(哪怕只有70%),又能顺利拿到房产证?

[ 本帖最后由 xiangbei 于 2009-11-6 15: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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