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中国,尚未实现儿童色情买卖同罪、发看同罪?

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只要明知情况下仍然主动浏览即构成犯罪。
但在中国大陆,似乎只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治卖、传的人,而对于浏览、下载、购买者,似乎刑法难以管辖。美国有个匿名举报的民间机构https://external-content.duckduckgo.com/ip3/www.asacp.org.icohttps://www.asacp.org
,可避免民众无意中发现相关内容又不敢直接向警方报案。
中国这种情况背后是否有某种阴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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