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思位的判决书。第一次读到一份完整的判决书,全文都是在当局的逻辑框架下表述,看完只有一个感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思位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他无罪,他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明文“任何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离开他自己的国家”,任何对这一权利的减损、践踏都是非法和不正义的。
卢思位因为被成都市公安局政治保卫支队的政治警察为了编造虚假的“维稳业绩”而非法限制出境、长期被非法监控、跟踪、拦截、骚扰、威胁等逼迫,不得已以非正常方式越境,行为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判决将这一行为评价为非法,是在助纣为虐。
卢思位只是事前通过家人咨询过境外人员,并无与境外人员商定出境方式,上诉人的越境行为并无一审起诉书和判决所称的“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帮助”,上诉人在越境行为完成之后向外界求助,外界有所帮助,此种帮助不应视为对上诉人越境行为的帮助。因此上诉人并无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情形。
卢思位系基于越境而被老挝挡获并羁押,后亦系基于越境事由被移送中国,何来一审判决所称的“在老挝被羁押与本案无关”之说?一审判决不折抵卢思位在老挝被羁押的期限,明显是在司法滥权,是在对卢思位施加额外的司法迫害。
没有太期望上诉的结果,但是想知道这份恶到底有多深!拭目以待!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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