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查中国选举资料,无意间发现观察者网14年的文章,觉得写的非常客观,选举的所有问题真的都暴露出来了。总的来说就是党委拍板,等额选举,人大参与度不高只能拍手举手。不过最后写了一些关于中国在进步的例子之类的。。。但是例子都是03年之前的了,也就是说之后反而管控倒车了。不多说了,看文章吧(节选):
2003年以来,江苏省出现了“公推公选”现象,其程序是: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民主推荐—驻点调研—演讲和民意测验—党委全委会差额票决考察人选—党委常委会差额票决提名人选—决定任免。据报道,2003年下半年以来,江苏共有7名县(市、区)长及近百名部门和乡镇行政一把手通过公推公选的方式走上领导岗位。需要指出的是,“公推公选”里所谓“公”不是指人大代表,更不是指老百姓,而是指几十或数百官员。这样,“公推公选”不过是官选官而已,充其量只能作为人大主席团选拔官员候选人的一种方法。依照法律,这些候选人到底能否上任,还要看当地人大选举的结果。“公推公选”的好处是,官员候选人的选拔不再是一把手个人或党委常委几个人说了算,而是让更多的干部参与到选拔过程,减少了“买官”和“跑官”的机会。但由于“公推公选”一般一个职务产生一位候选人,它也隐含着一种危险,即阻吓人大代表提出另外的人选,或投票反对“公推公选”出来的候选人,实际上削弱了人大的作用。
候选人由谁提名很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候选人的人数。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应由差额选举产生;1982年修订过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候选人多于应选人人数是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重要原则。1986年是个换届年,当年在省级领导班子正职选举中,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长进行了差额选举。在县乡两级,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更为普遍。不过,1986年底对《地方组织法》的第二次修正,将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修改为:“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法律的精神很明显仍然坚持差额选举;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但各地党政领导却纷纷钻法律条文的空子,把“一般”当作例外,把“例外”变成一般。在过去一些年里,全国各地从省级到乡级的国家机关正职几乎全部实行等额选举,而唯一的候选人几乎都是党委组织部门安排的。至于副职官员的选举,由于《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1~3人),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便纷纷采取最低差额数的策略(即只规定一个差额候选人)。为了保证这个策略成功,有些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千方百计阻碍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或安排可靠的人充当“陪选”。结果,对正副职官员的选举成了走过场,人大代表们的作用无非是举举手、画画圈,完全玷污了选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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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guancha. cn/WangShaoGuang/2014_11_22_301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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