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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近日PTT論壇「C_Chat板」因部分貼文涉及兒少性剝削議題遭下架,引發網友質疑「他們的二次元少女就要消失了」,NCC揪學者、PTT、巴哈姆特等業者開會,傳業者詢問評判標準,NCC竟稱「不用吵這個,聽話辦事就對了」,對此,NCC否認沒說過這句話,論壇主辦方「iWIN」也證明,NCC只開場跟結尾,但iWIN直言,即便設定的「幼態」對象是成年人,或是龍族300歲,但「體型幼態」初步認定,就是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不是行政罰,而是刑事犯罪,而醫學界都有孩子發育的量表,會以國小3年級或2年級以下,可能頭身比比較小,如3頭身、臉部樣子、胸部發育不大,幾乎是平的狀態,即便把性交的接合處打馬賽克,但事實上就可以看出幼態角色有性交行為,由於引起他人性慾、羞恥的部分,就沒有限定在真實人類上。
iWIN網路內容防護執行秘書劉昱均表示,12月有收到民眾檢舉好幾個網址,包含PTT內的一篇貼文,某平台介紹1個成人遊戲,PTT的貼文是純文字的,並提供介紹成人遊戲的平台網址。
劉昱均針對成人遊戲的平台網址做說明,裡面有圖有文,他們就很猶豫在這件事情到底應該要用哪一個法令來通知,因內容就是在說一群女性,就是一群女性在捍衛地球,是日本的成人遊戲,所有的女性都非擬真實人類,是動漫的畫法,但畫的都很像孩子,「幼態」就是會讓人覺得很像小學生的體型,至於成熟的青少年、發育較成熟的這種比較難判斷。
劉昱均說,醫學界都有孩子發育的量表,會以國小3年級或2年級以下,可能頭身比比較小,如3頭身、臉部樣子、胸部發育都不會大,幾乎是平的狀態,而該遊戲中有把性交的接合處打馬賽克,但事實上就可以看出幼態角色有性交行為。
處理的同事有去詢問NGO、縣市政府,會去討論是因為蝦皮上面有AI擬真人類兒少拔除,縣市政府就有發文詢問衛福部擬真人類圖畫是否屬於兒少性剝削第38條,衛福部有函釋確實在現行的修法之後,圖畫上依刑法上定義,引起他人性慾、羞恥的部分,就沒有限定在真實人類上,導致虛擬人物、世界,可能踩到兒少性剝削的起因。
即便遊戲設定「幼態」是成年人,或是龍族300歲,但「體型幼態」初步認定,就是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便去通知2平台業者(PTT、介紹平台的業者),2家都很快就移除下架,最主要是這些業者都有綠色通道。
由於是兒少性剝削第38條不是行政罰,而是刑事犯罪,該案件就算通知平台業者,我們依舊按照,衛福部當初告知的流程,我們必須要通報警政和社政,並將此案同時轉警政和社政,由檢察官去決定到底起訴或不起訴,通常38條規定就會帶著第39條,社政要去判斷po文者是否有無故持有,不管這兩個平台業者是否移除或下架,都還是要經過警政還有社政判斷,最後看檢察官決定起不起訴,但不起訴,並不代表社政沒問題。
下架後,當天也知道PTT就炸鍋了,PTT的管理階層只有告知要去處理文章,但版友沒有很清楚告知,莫名其妙,他們的二次元少女就要消失了,所以會很恐慌,短短的三天,就收到1400件申訴,基本上沒有一個被我們判斷為兒少性剝削,都是違反兒少法46條應該要上防護機制;劉昱均強調,會議是iWIN開的不是NCC開的,也發現PTT上面的討論都把這件事情跟數位中介法扯上關係,但事實上這件事情真的要討論的是兒少性剝削裡面是否擴增含有虛擬兒少的判斷。
總結:
目前的標準就是:
一、宣稱角色滿18歲完全不適用,所以之前漫畫動畫標示「作品人物皆滿18歲」這招已經完全沒用了
二、平胸、3頭身,很大部分ACG角色的身材,都是這種標準,日系ACG完全出局。
三、幼態,根據我們偉大的衛服部官員說法,如下圖所示:
依官員說明,有穿著制服的角色、或者,「看」起來未滿18歲的角色通通不行,男高中生、女高中生題材完全不行
(是說動漫角色怎麼「看」的出來未滿18歲,真是可笑)
對了,這些要點如果適用的話,並不僅止於男性向作品,包括少女漫畫、BL同人本(描寫男男同志情感的漫畫)、二次創作角色,都有可能在禁止之列。
四、犯罪構成要件標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構成要件;
1、圖畫,之前有貼判例,二次元虛擬人物算團畫,雖然這有爭議。
但還有問題的是認定標準是:
2、「足以引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現實世界的真人圖片,或許能取得一個普世標準。
但各位蔥友們不知有沒有看過日系ACG作品,每個人對一樣的作品,都能做出不同的評價,而這法律評價糟糕的是並非依據眾多ACG出版商、或ACG創作者們的標準,而是衛服部、檢察官、法官的標準,萬一法官是信奉伊斯蘭教的,那他的認定標準就可能是角色露出大腿是色情的表現… 那麼就得吃官司了。
各位蔥友們敢相信嗎? 2024年的中華民國,居然因為你只是傳個動漫圖片分享到網路上構成散布要件,你就有可能吃官司,而且比把別人打破頭(普通故意傷害罪)還要重的刑度,不覺得很荒謬嗎? 如果說他今天真的傳了現實兒童受到侵害的照片到網路上,那我絕對贊成把他關到死或槍斃,但問題是動漫人物有什麼問題呢?
P.S.普通故意傷害罪5年以下,本法1年以上起跳,且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可以和解,本法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3、單純持有官員認定違法的動漫人物作品也是犯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二項、三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笑的是,居然只是因為擁有你們大官們認定的違法動漫作品,我就要被罰錢,然後沒收、之後還要做輔導教育?
如果說他今天真的被發現持有真實兒童的相片、影片,那我絕對贊成讓他去輔導並讓他罰錢罰到死…
感想:
作為一位ACG愛好者,沒想到政府對於虛擬的二次元作品居然做出了堪稱獨裁的限制,甚至之前還有評論影射我是兒童色情愛好者(我是這樣想的如果有誤先跟你道歉),通常我不會在意網路評論,但這些事真的讓我最近深感難受。
或許有蔥友認為我反應過度,但二次元ACG真佔了我目前人生中的一部分,當我國中時期受到同學們霸凌時,正是藉由ACG作品,讓我有了撐下去的念頭,讓我想著我還可以再努力一下,即使如今出了社會,找到了一份正經的工作,仍然在省吃儉用之餘,繼續投入我所愛好的ACG作品,我自認沒有影響到別人,也不會公開宣傳我的愛好。
我不懂為何我有可能只是傳了一張動漫圖片到網路上分享給朋友看,我就會犯罪。
為何我有可能只是因為持有從日本買回來的畫冊,我就有可能犯法,甚至還要做輔導教育,最後還要沒收我的畫冊?
為何政府要把小眾次文化愛好者當作罪犯看待,在沒有影響任何人權益的情況下,我這樣真的是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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