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覺得法律應該以大陸法體系比較好,還是海洋法體系呢?

首先,我在看臺灣相關的判案時,發現臺灣的法官在審判中常出現以最低刑罰結案。
本人的觀感上是很多是屬於輕判的。

臺灣這邊確實是有讓人民不太相信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的問題。

這邊舉個關鍵字:恐龍法官

所以這邊我想提到,是否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體係是以符合罪名然後再下去裁決,對於判例的問題是採取參考,而不屬於實質法律,進而造成對於審判中大多以輕型裁量為主?

因為若是以海洋法系審判,勢必要以遵循先例爾後進行裁量,其懲罰以及判決也將會影響下一例判決,所以在法官審判時,對於案件的懲罰伸縮度較小,較容易出現相同判決。

按臺灣的法律問題,就是先例為參考,法官裁量權太大,導致一個案件如果碰上不同法官將會有不同的懲罰量度。而這似乎並不是一件好事。

各位是怎麼看待大陸法系跟海洋法係呢?
判案是否要遵循先例?
若是遵循先例的話,為什麼呢?
對了忘記問各地蔥友是否也有覺得自己國家法律不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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