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锋: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当孙力军政治流毒的打手,公然对抗党中央和巡视监督的控告状

尊敬的中央巡视组领导:

我叫周世锋,男,身份证号410522196411180077,电话13241550118。现郑重控告北京互联网法院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充当孙力军政治流毒的打手,公然对抗党中央和巡视监督。

一、举报与遭遇报复

2025731日,我通过快递向中央第十巡视组反映,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充当孙力军政治势力的打手,拒绝立案、掩盖案件事实。

然而,在我反映问题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5917日向我发送短信称:

“周世锋您好!您于2025-04-07 15:02:23提交的周世锋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内容不符合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终结审核。”

这一做法明显是针对我举报行为的报复。该回复既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也未说明所谓“不符合”的具体理由,而是以“终结审核”方式剥夺我的诉权,完全违背立案登记制的中央要求。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违法行为与法律依据

1.拒绝立案,违反《宪法》保障的诉权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立案,实质上剥夺了我的基本权利。

2.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未授权法院以“终结审核”理由拒绝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51日起实施)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材料“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载明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合法文书,程序严重违法。

3.未依法移送涉职务犯罪线索

•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 北京互联网法院面对明显的孙力军政治流毒线索,未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构成包庇、纵容。

4.报复行为涉嫌违法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因我揭露孙力军团伙的违法行径,腾讯公司封禁我的微信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则阻断我的诉权,实质上构成对我言论权利、诉讼权利的打压和报复。

三、案件的实质背景

我因揭露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709大迫害事件、践踏宪法法律、公然对抗党中央,而遭到腾讯公司及其幕后政治势力的报复,微信号被永久封禁。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依法立案,实际上是在为孙力军政治流毒掩盖违法犯罪。

四、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行为,不仅是对我个人诉权的剥夺,更是对宪法和党中央权威的公然挑战。

我强烈要求中央巡视组和纪委监委:

1.严肃查处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问题上的违法乱纪行为;

2.深入追查其背后的孙力军政治流毒势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与政治责任;

3.维护人民群众依法诉讼权利,维护党中央巡视监督的权威与严肃性。

此致

敬礼!

控告人:周世锋

2025918

附证据:

1.微信永久封禁记录(因揭露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假案);

2.202523日提交给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快递凭证(法院已签收却否认);

3.网上立案和递交书面材料的记录;

4.202549日、18日再次寄送材料的快递凭证;

5.2025731日向中央巡视组寄送举报信的凭证;

6.20259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短信截图(作为对抗巡视、报复举报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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