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部分,一是网络安全法,二是介定司法警察在网络安全法下的职权,另外附上《民防纲要法》裡受争议的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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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
随着互联网及通讯技术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朝智慧城市的方向发展,电脑、资讯网络及互联网成为日常生活的必要工具。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複杂多变,网络攻击及网络入侵的种类亦层出不穷,世界各国及地区政府均就网络安全进行专门立法规范。
为促进澳门社会的网络系统良好运作,确保网络数据完整及得到充分保障,特区政府有必要对网络安全进行立法,以防范资讯网络的威胁。鑑于现行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为针对电脑及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仅属事后的刑事侦查措施。为规范网络安全行政管理,特区政府经参考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遵照“保障市民安全、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并经谘询业界及公众的意见,特区政府制订了《网络安全法》法律草案。
法案设立澳门特区的网络安全体系,并规范其运作,旨在透过强化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网络安全,维护福祉、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案明确资讯网络、电脑系统及电脑数据资料、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未经许可的行为、网络安全事故及网络经营者的定义。
二、适用主体。法案建议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包括所有公共部门、机关及实体,以及运输、电讯、银行和保险、医疗卫生、水电供应等私人实体。
三、组织框架。澳门网络安全体系由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网络安全监察实体组成。网络安全常设委员会为政府的决策机关,主要负责订定实现网络安全目标的一般性及策略性的方向及目的。网络安全事故预警及应急中心由在网络安全方面具特别技术职权的公共实体组成,并由司法警察局统筹,职责主要包括管理及执行紧急事故应对措施。网络安全监察实体是对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履行网络安全监察职责的实体。
四、网络安全义务。法案订定组织性义务,程序性、预防性及应变性义务,自行评估及报告义务,合作义务,关键基础设施的公共营运者的义务。法案建议设立“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并要求有关人员须具备适当资格及专业经验。在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时,须通知预警及应急中心,并将有关事实告知相关监察实体。法案强制要求营运者定期自行评估,同时须向监察实体提交网络安全报告。
五、法案建议网络经营者应查核及登记客户的身份资料,生效前购买的无须预先提供身份资料的预付式SIM卡,网络经营者须于法案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购买者或用户要求提供身份资料。
六、法案建议保存及提供网络地址转换纪录,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应将用户私人内联网地址与互联网公共网络地址的转换纪录保存一年。
七、行政处罚制度。法案建议,违反网络安全义务,科澳门币五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并设有附加处罚。监察实体如发现营运者涉嫌轻微不遵守网络安全义务,可劝诫其于指定期间内补正不合规范的情况,如营运者未作出补正,监察实体须提起有关的行政违法处罚程序。
法案建议自公佈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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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
鑑于国际环境不断变化,国家安全、反恐、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以及包括电脑犯罪在内的高科技犯罪形势等越趋複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了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1/2009号法律《打击电脑犯罪法》及第13/2019号法律《网络安全法》。
为健全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面对社会上新的犯罪形势时能作出更迅速的反应,更好地回应社会及市民大众的诉求以及加强打击犯罪的能力,特区政府建议修订现时司法警察局的职权。为此,制订了《修改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司法警察局的职权,明确将与资讯及网络安全有关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列入司法警察局的专属职权。
二、为提升执法效率,建议司法警察局为履行职责,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採用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合法方式,而不仅限于现时的书面方式,查阅民事及刑事身份资料,以及在行政当局、公共自治实体及被特许人的资料库内与犯罪有关的资料。
三、建议赋予司法警察局新设的特定附属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督察长刑事警察当局的身份。
四、法案建议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可豁免公佈与特定的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员的晋升开考的名单、任用等有关的行为。
五、修改现时因有杰出表现、参与危险性行动或有英勇表现及行为的刑事侦查人员可获颁卓越功绩奖的效力,新增亦可例外地豁免晋级至副督察或以上职级的学历要求。
六、因应《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明确在该制度下终止职务者,如符合法定条件,亦可申请使用及携带自卫枪械的许可。
法案建议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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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纲要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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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澳门政府新闻网):
《网络安全法》
https://www.gov.mo/zh-hant/news/253887/
《修改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
https://news.gov.mo/detail/zh-hant/N19KTC9Plh
《民防纲要法》
https://www.al.gov.mo/uploads/attachment/2019-05/759835cdb726d9a7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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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1)手提電話實名制
2)所謂危害國家罪界線模糊(大陸經常做的)
3)第二十五條中所提及謠言罪界線模糊,新聞自由被限制(只許官州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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