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民主制度,但只允许两个合法政党,你愿意接受吗?

如果有一个竞争性民主制度,一个总统制、一院制,代议制共和国的体制存在,但民主政治本质是排他的,政治体制只允许两个政党合法存在( 写入宪法),选举竞争只存在于两个合法政党之间.

其中一个政党的政治光谱接近于中左翼社会民主党,一个政党的政治光谱接近于中右翼的古典自由主义政党,

两个政党的党内结构和组织模式缺乏民主,本质上是领袖高度集权的个人专制统治,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内部初选的结果只具有参考意义,不起到实际的决定作用.

政党领袖有权决定参加国会选举的本党议员名单( 在封闭式名单比例代表制的议员选举模式下,就像在政党比例名单的排名顺序越靠前,越有更大的几率当选),甚至对总统候选人的名单拥有最终决定权.( 当然他需要听取本党内部各路派系山头的意见)

两个政党之间建立了权力共享的协议,友谊第一,比赛第二,避免过度竞争和实现权力分享.

旨在于通过对选举结果的尊重,内阁和政府部门官僚机构的权力分享分享来维持民主宪政制度,维护政治稳定,建立了事实上的政治庇护联盟,在这样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两个政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实现了一种近乎变态的政治控制. 政府民有,党治、党享( 也包括党的支持者,这种关系类似于1940年代之前美国民主党臭名卓著盛行一时的坦慕尼协会和天主教徒之间,1940年代之前,美国北方大城市的political boss,political machine)

在总统选举中,选民只能从两大党提名的候选人中投票给一位,宪法和法律所制造的提名壁垒已经把第三党和独立候选人有效排除在外( 宪法禁止两大党之外的第三个政党合法存在)

类似印尼的总统选举制度,1998年推翻苏哈托独裁统治之后的印尼共和国是一个正在转型的,或者说有缺陷的民主政体,但印尼总统选举的提名门槛依然是世界上最高的,没有公民提名程序,候选人有效提名需要获得印尼政协至少25%议员的支持.

选举法允许独立候选人参加国会选举,从理论上,独立候选人有可能赢得国会多数议席、从而推动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不过在两党垄断政治社会资源的排他性政治环境,以及政党比例名单代表制的制度下,独立候选人进入国会的选举门槛很高.( 大家还记得德国联邦议会的5%选票门槛,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10%选票门槛吗?)

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选举委员会,最高广播媒体委员会等最高司法机构的法官,也是由两党支持者各占一半( 名义上法官和检察官需要保持政治中立,不能加入任何政党,但实际政治倾向是另一回儿事),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

两个政党通过相互协调,以便在重大的经济,社会和外交政策上取得共识

你还会接受这种民主体制吗?你还会愿意在这种宪法政治框架下参加比赛、遵守宪法秩序吗?还是会选择通过大规模街头抗争,社会运动的方式在政治体制框架之外抗争?

灵感来自委内瑞拉现代史上非常重要的菲霍角协定( 菲霍角协定的权力分享秩序下,委内瑞拉的Copei和AD两大党支配这个国家政治四十年、使得委内瑞拉成为1970年代少数民主宪政,民主制度没有崩溃的拉美国家、当然菲霍角协定并没有在宪法层面上禁止第三党),以及巴西军政府时代,只允许一个合法反对党( 巴西民主运动)

修改宪法的法律门槛极高( 类似日本1947年宪法的修改门槛),需要在国会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支持,而后通过全民公决程序,得到绝对多数选民支持,方可修改宪法.

这就意味着,独立候选人需要首先赢得国会立法机构多数席位,其次数百名独立议员必须团结一致、才有希望实现真正的政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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