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難懂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個人理解

我是在品蔥上看到相關的帖子後,才注意到這個政策。
老實說這個政策超難懂的,我花了一點時間在理解它究竟在表述什麼。

首先要留意的是,《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先後與新舊之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也就是說,在2023年施行的這個政策,是以廢止2014年12月印發的政策為基礎。既然如此,比較兩者的增刪之處、政策針對的對象,或許就會比較容易理解了。

然後我也把篩選出的條例,一併按照政策針對的對象做出分類:

一、資金流向與補助範圍——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二、業主單位: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
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縣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 东部省份在广泛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情况,大力吸纳中西部省份外出务工人员参与工程建设。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最後是我個人的小結——
(1)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設。
(2)推廣「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勞務酬勞發放+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以及「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資產折股量化分紅」綜合賑濟模式。
(3)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應用於發放參與項目建設勞動者的勞務報酬,不得用於發放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購買大中型機械設備等資產、購買花草樹木、種苗仔畜、飼料、化肥等生產性物資等等的開銷
(4)在項目實施中的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等工作任務,由地方政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及社會幫扶資金、企業投資等予以支持。
(5)業主單位一般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業主單位時,應盡可能採取村民自建方式實施。
(6)業主單位應按照「能用人工盡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群眾務工盡量不用施工隊伍」的要求,組織項目所在縣城內農村勞動力、城鎮低收入人口和就業困難群體等參加工程建設。
(7)業主單位需結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明確務工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任務。
(8)業主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與務工群眾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9)以工代賑項目的勞務報酬一般通過銀行卡發放。
(10)業主單位不得將租賃當地群眾機械設備等費用計入勞務報酬。
(11)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應對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金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週期等信息予以公示。
(12)鼓勵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盡量擴充以工代賑的就業崗位。
(13)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把握「項目建設是平台載體、就業增收是根本目標」的政策內涵。
(14)以工代賑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強制要求招標、不得另行制定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15)項目建成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成驗收工作組。
(16)各級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對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合規性負責。
(17)以工代賑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審查機制,按照「省負總責,省、市、縣分級把關」原則。
(18)東部省份在廣泛組織動員當地群眾參與重點工程建設時,可大力吸納中西部省份外出務工人員參與工程建設
(19)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市縣以工代賑工作開展常態化跟蹤督促和年度成效綜合評價。

感想——

其實我對「資產折股量化」這個詞彙有點難以理解,所以我從中國的人民網找出相關的內容。

農村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提速農民每年可分紅(2016.01.25)

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是指讓農民成為村集體的“股東”,能解決長期以來農村集體資產不明晰、所有權被虛置等問題,使村集體的每個“股東”都能從集體經濟發展中公平獲得紅利。

看完裡面的敘述後,雖然這個概念很好聽,但感覺跟企業的「債轉股」似乎沒什麼不同?
畢竟我實在想不到「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資產折股量化分紅」這個模式究竟該怎麼折股量化分紅,如果真的想套用,不就代表務工者除了建設以外,還必須投資才能折股嗎?
……這聽起來其實挺糟糕的吧我覺得。

另一方面,這個《辦法》真的只用來供應勞務報酬耶,完完全全的以工代賑,但設施落成所需的設備資材卻不進行補助,我覺得這實在太過瘋狂了。
業主單位跟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就算列出項目,也只不過拿到了務工的補助,但設備資材的花費仍然是從地方政府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不是嗎?這無疑是把對資材的補助完全轉嫁給地方政府。
換言之,只要審視新版的《辦法》其施行的細則,就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無所不用其極的把補助支出項目降到最低,然而想讓設施能持續運作的開銷,卻是由地方政府來維持。
其實還有很難以理解的地方,明明務工者拿到的薪水應該是從以工代賑資金項目撥出,但與務工者簽合同的卻是施工單位呢……好神祕喔。

總體來說,我覺得這樣挺無言的。
又是一個推敲後絕對會爛尾的政策呢……(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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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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