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突厥斯坦獨立後,如何面對已經老樹盤根的上千萬中國殖民者?

中共建政以來系統性引進了大量中國移民,極大地改變了東突厥斯坦的人口結構。對於這些人顯然不能像中華民國當年對待日本移民那樣,不分青紅皂白一逐了之,這種做法既不公平也不人道,而且可能加劇社會動盪。但是也不能默認殖民者自動無縫轉換為獨立國家的公民,否則去殖民化就成了換湯不換藥。下文是我的一點想法:

作為基本原則,在獨立後要釐清所有住民的身份,將其分別登記為有投票權的公民、沒有投票權的永久居民和只能限期居住的一般外國人。同時,登記時只考慮本人及其直系祖先居住時間的起始和長短,不考慮民族歸屬、祖籍地(國)和(對於移民來說)遷入緣由。下面提出的具體辦法只適用於成年人,若系未成年人跟隨其父(母)一方的身份,在成年後可以申請改變身份。

如果本人或直系祖先在1949年之前就在東突厥斯坦定居,無論本人在獨立之時是否在東突厥斯坦居住,都可以憑藉本人意願無條件獲得東突厥斯坦國籍。他(她)需要在登記之時,書面聲明放棄中國國籍、交出所有中國官方證件,但不必放棄中國以外的第三國的國籍和官方證件。

對於1949年之後遷入的移民及其成年後裔,需要計算此人在東突厥斯坦獨立之前的20年之內的連續居住時間。「連續居住」的定義是:每年至少在東突厥斯坦住滿180天,每次離開東突厥斯坦不得超過180天,如果連續居住分為數段則只計算最長的一段。在連續居住時間之中,需要扣除此人為殖民政權服務的時間,若其角色是管理者則按雙倍扣除。同時,此人若因與東突厥斯坦有關的政治類罪名入獄或被送入「再教育營」,無論其被囚是在何地何時,均在連續居住時間中另行加上雙倍的被囚時間。

如果計算結果達到30年,可以直接獲得東突厥斯坦國籍;如果計算結果超過20年不滿30年,可以獲得永居權,在5年後可直接申請入籍,並豁免公民考試;如果計算結果達到10年但未超過20年,可以獲得永居權,並在10年後像其他外國移民一樣申請入籍,並需要通過公民考試;如果計算結果在10年以下,可以獲得有效期為2年的臨時居住簽證,期間可以合法工作,並作為普通外國人申請新的簽證,若期滿未能獲得新簽證必須離開。

公民考试提供維吾爾、哈薩克、吉爾吉斯、蒙古、塔吉克、塔塔爾、錫伯、烏茲別克、東鄉、達斡爾十種語言的版本,應試者可以任選一種,並以該種語言回答,題目內容包括東突厥斯坦的政治、歷史和文化,同時有筆試和口試。

對於曾經對抗殖民當局的國際友人、發展急需的技術人才、家族曾與東突厥斯坦有歷史淵源者,以及東突厥斯坦希望延攬的其他人士,永居和入籍的條件均可放寬。

任何人不應因為擁有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就免於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調查和追訴;如果永久居民被法庭認定曾在獨立前犯下這兩種罪行,在下判之日永居權將自動被剝奪,在刑滿后將被驅逐後並終身不得重新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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