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體制中執法權的歸屬問題?

拋開香港不說,在民主國家中的示威遊行也難免出現警民衝突。
我的問題在於,民眾的訴求通常是對於行政機關的不滿,所以便上街表達抗議。
警察作為中立機構,職責是維持社會治安。可是這樣一個中立的職權卻歸於不中立的行政權管轄,這就難免導致行政權濫用警察打壓遊行群眾,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發生。
所以我認為,在面對社會抗議事件中,警察的管轄權應該歸屬中立的司法權,若對司法機關不滿,則歸屬監察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不同權力的相互監督,而不是某個權力對執法機關的濫用。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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