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新疆“再教育营”问题(兼论诸多相关问题)
2017年至今(尤其2019年以来),由于中国政府/中共政权(以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称呼之)在新疆广泛设立“再教育营”及使用其他大规模拘留手段,关押以维吾尔族穆斯林为主的人群,引发了国际广泛批评和巨大争议。
该问题十分重要且敏感,因此争议极大。我个人以有限知识做些简单分析评论,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再教育营”争议及相关问题的个人建议,并希冀于或许可以对解决相关问题起到某种作用。
“再教育营”设立的概况与背景
首先,是“再教育营”及类似设施与各种拘押措施(以下以“再教育营等”概括称之)的概况。综合各媒体、研究机构等处信息,“再教育营”等共计关押了数十万至上百万人,以维吾尔族穆斯林为主。而这些“再教育营”处于完全的封闭状态,没有西方媒体可以独立进行采访,也没有其他任何非中国官方许可的人员可以探访。而监狱等其他关押场所也都如此。
而设立“再教育营”及大规模拘押政策的背景,则是新疆在数十年来尤其2008年后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以及可以追溯的更久远到数个世纪以来新疆的维汉回各族冲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冲突,还有与之相伴随的“新疆独立运动”/“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简称“疆独”)。在较晚近的冲突和暴恐事件中,最突出的是2009年7月5日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7.5事件”。据报,该事件造成近200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受害者大多为汉族非穆斯林。2014年发生在昆明的暴恐事件虽造成死亡人数相对较少,但因发生于远离新疆、汉族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内陆而备受关注。在各暴恐事件中,受害者大多均为汉族非穆斯林,以及一些亲政府的维族人士(包括许多维族公务员和警察)。
而这些暴恐事件,也正是成为了设立“再教育营”的导火索和辩护理由。除了暴恐事件本身,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理由或者因素。其中最主要两点,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遏制伊斯兰极端主义”。
自17世纪以来,主权国家已成为现代国际系统和国际关系的基本组成要件。主权国家包括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无论哪种国家,都强调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主权和领土是国家的基本要素)。虽然此后也有民族自决原则,但民族自决原则长期以来在现实中是低于既成主权国家维护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和优先性的。虽然到了20世纪至今,人权及民族自决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仍不如主权国家维护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程度优先。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均是如此。因此中国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为由反对“疆独”及相关言行,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另一个因素是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兴盛造成的威胁。伊斯兰极端主义与近现代社会相伴相生,一直困扰着世界。伊斯兰极端主义不仅停留在思想和口头,还有实际的行动,即所谓“圣战”。“911事件”无疑是伊斯兰极端主义/伊斯兰恐怖主义造成实际危害的典型案例。同样,无论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都坚决反对伊斯兰极端主义,也都有使用暴力手段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但是在具体对待不同程度不同情况的伊斯兰极端主义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方式,力度和优先性也都不同。但无论如何,以“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为由反对暴力恐怖袭击和相关预备工作,也是有充分理据的。
“再教育营”合法合理合情吗?
那么,这意味着中国政府设立包括“再教育营”等形式大规模拘押维族穆斯林等群体,就是正确的吗?
事实当然并非这么简单。首先,中国的“再教育营”并非是关押暴恐分子的(那些暴恐分子都在监狱等其他场所或者已经死了),而是关押并未直接参与制造暴恐事件的人。据各方消息,“再教育营”关押的主要是与伊斯兰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可能有关联的人士。而这种“可能”则是指政府认为其有相关思想和行为迹象的人。而这些“迹象”或者“关联”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宗教信息(包括阅读《古兰经》)、表现出虔诚的信奉宗教(例如频繁出入宗教场所、不抽烟不喝酒)、与海外亲友有往来、赞赏他国政治、妇女超生、似乎有预备暴恐迹象(如给汽车加过多汽油)以及“两面人(维族穆斯林等体制内人士被认为对体制不忠诚假忠诚)”等。而且并非说这些人一定做过以上的事或者表现,被怀疑有以上行为及表现,同样可能被关进“再教育营”。在这样的政策下,包括维族穆斯林官员、学者、艺术家、白领、工人、农民、学生等诸多职业和特性的人都被关进“再教育营”,且占到新疆维族穆斯林人口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
第二,这种拘捕关押并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是使用非常手段或者说就是非法手段实现。也就是说,这种拘捕关押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证据(或者完全没有证据)、被捕者不一定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就进行的。
第三,“再教育营”是对外高度封闭和保密的,除了得到特殊批准可以进行探访、采访外,一切对外保密,外人很难知道里边完整具体真实的情况。而且,西方国家曾提出派官员记者及各种观察员独立探访调查,但是被中国政府拒绝,中国只接受带有附加条件(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有中方人员陪同)的探访。
第四,关押多久、何时释放、怎样才够释放条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非常主观的,受是非本身以外因素影响的。
以上四点,足以说明“再教育营”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这种大规模和有针对性的、缺乏程序正义的、封闭不透明的、长期的拘押,必然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问题。而且这种加害方主动制造的高度不透明下,任何人权侵犯指控都应有一定可信性(虽然未必真的完全可信)。
当然,对此有许多人做辩解,除了矢口否认有以上情形的,还有各种其他辩护方式。典型的,如认为他们是潜在的暴恐分子、如果不拘捕会有更大麻烦,会变成车臣那样,或者西方频繁遭遇恐怖袭击的情况;认为同情他们就是对暴恐受害者的不尊重;认为这种辩护是虚伪自私、自己挨炸就不会这么说了;认为我太天真,不知道种族宗教暴力的残酷性零和性,空谈不切实际的人道人权等。
这些问题我都可以做出回答。
首先,无论如何,对等性原则应该放在首位。所谓“对等”,就是在合情合理、反击性目的前提下,对对方敌对的思想、行为做出适度的、类似的、成比例的反应,不应该过于超出某个符合情理的范围。无论多少维族穆斯林内心有极端主义和分离主义倾向,实际行动的只有那占其人口极少数的暴恐分子及其直接协助者。对于直接参与者当然可以有力惩罚,但是不应该大规模波及虽然可能对暴恐分子行为有同情和某种程度掩护,但并未直接参与暴恐行为的人,哪怕他们属于某种类型的敌人。除非,他们以前对我们这样做过(虽然按某种道理也不该这样)。
即便不谈那些和暴恐完全无关的人非常无辜,即便或许被动参与对暴恐分子进行某种掩护的人,也不能超出限度惩罚。不错,在暴恐行动中,维族并没有做到每个人都完全“割席”(虽然其实大多数是“割席”了的,没有多少人真喜欢恐怖主义,也不认为这能带来好东西),也不应该施加过度惩罚、波及太甚。
就像南京大屠杀,的确存在中国军人藏进民宅、被平民掩护的情况。但是,这不能成为日军在南京大规模杀害和强奸平民的理由,也不应该杀害战争中投降的俘虏,起码那种大规模系统性的杀戮和强奸是绝不可接受的(当然这不是说偶然事件就能原谅,但是程度一定有分别)。
当然,新疆“再教育营”的侵害是远不如南京大屠杀的(这一点我后面还会再解释),二者不在同一层级。但是,这种大规模波及和人权侵犯,仍然是罪恶的,需要被谴责的。
事实上,在新疆暴恐事件和维汉冲突中,维族仍然是相对更加受害的一方。不谈连带的各种从歧视到任意拘留乃至杀害的影响,直接暴恐冲突及后续中,维族也相对受害。大家当然看到了“7.5”事件中维族穆斯林暴恐分子的残暴,但是其实忽视了该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采取了强力平息措施,杀死和拘捕了数百至数千(甚至更多)恐怖分子及嫌疑人关联人。除了被军警直接杀死的,其余悉数被关进监狱。有些被判处死刑,有些则是被判处长期监禁。那些未被判死刑的未必比判死的更幸运,因为他们普遍遭遇了残酷虐待。这些人被称为“危安犯”,在监狱中是被最严厉对待的罪犯。据一些出狱的非“危安犯”口述,“危安犯”在里边往往被残酷殴打,打骨折之类很普遍(别打算得到良好治疗或者干脆就不会治)。当然恐怕还有更加没有被注意的残酷虐待,只要把“阿布格莱布监狱”中虐囚程度乘个十倍百倍就行了(当然这是比喻)。此外,在未发生暴恐事件期间,同样有许多涉嫌策划恐怖袭击的罪犯和嫌疑人被杀死或者拘押,这样的数字应该是惊人的,遭遇也和那些暴恐后的恐怖分子和嫌疑人差不多。
说白了,对于那些暴恐行为,中国政府、军警已经替以汉族为主的死难者报了仇,而且杀死和弄死弄残的是受害者数量许多倍。所以,从“对等性”上汉族及其他受害者已经“赚了”,所以还有必要再加码报复吗?还要怎么样才够呢?(当然上面这些话是很冷血甚至“反人类”,但是也很符合情理)
当然肯定许多人认为那不够,一个无辜的暴恐受害者死,几千几万恐怖分子或者支持恐怖分子的人命都不够换。这感情当然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想法是不好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已经是最大惩罚(且文明社会已明令禁止)了,再加码就是畜生了。即便加的码没纳粹、日本鬼子那么残虐,而是现在这种程度,也是不可接受的。
我当然知道“对等性”这东西在残酷现实面前的脆弱,但是更要维护,且并非无效(相反很多时候这种“对等性”原则减少了许多杀戮,从古至今都是)。
第二,暴力征服、超过限度的强迫,不会带来真正的臣服,只会增加仇恨和促成反抗者的向心力,还很可能招致极为剧烈的反弹。民族压迫是痛苦的,人权被侵害是痛苦的,民族压迫加上人权侵害那是更加痛苦,是凌迟之痛可相喻的。中华民族、汉族历史上被多次暂时征服,受过从北方到东西两洋的诸多民族的入侵和伤害(虽然每次程度和具体情况不一样,历史阶段也不一样),应该对此感知最为痛彻。
所以,指望永远用暴力压服维族穆斯林?这是否可能呢?这样做的确在中短期内制止了一些恐怖主义,但是不可能永久阻止,相反,这只是为更大灾难制造祸根(虽然现在仍然有可能避免)。所谓“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十世可复仇乎?百世可也”并不是只有汉文明才有的骨气。我说这些并不是说鼓励一定要搞仇杀,也不是说未来完全不可避免,只是强调暴力征服从根本上的无效性。
还有,有些人“跪久了站不起来”,习惯了牢笼般的生活,不代表任何人、任何民族都如此。人虽然欺软怕硬,但是也普遍知道是非善恶。的确,你对别人好,别人不一定对你好甚至还恩将仇报;你对别人坏但是你有权有势有各种压倒性优势,可能受害者还会“跪舔”,可其实更多情况下仍然是好换来好,恶换来恶。还有,一时半刻(哪怕放在历史上是十年百年)的得失不代表永久的得失。最重要的,是要明白,暴力征服(不包括自卫反击和有节制的占领与报复)是不对的、不对的。只要维族还有一个人,地球还存在一天,早晚会翻案的(同样的道理,汉族也一样)。
相反,不去暴力征服或者有限度的压制,虽然短期可能免不了恐怖袭击,会有人受害包括死去,但是长远未必是坏事或者起码不比把事做绝要好。维汉本来没有难以化解的血仇,现在倒是加上了一笔可能变成难解之仇的账。
第三,追求绝对的“完美”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且这代价的承担者往往是更多无辜的弱者受害。极权、强权在某些目标上的高度追求,往往是以牺牲其他利益尤其人权为代价的。从秦始皇修长城的累累白骨,到苏联白海-波罗的海运河的惨烈死难,都反映了极权不惜代价达成目的的残酷。而这些毕竟在功过上有争议,然而还有些则明显得不偿失,例如最近新冠期间中国封城和隔离的影响,不说别的经济社会和人权伤害,仅仅导致很多人耽误就医问诊和破产自杀、收入减少各种压力痛苦下寿命缩短,恐怕都是新冠造成类似的死亡者数量的许多倍。
反恐问题也一样。为了让恐怖袭击“清零”,就把一个民族中很大比例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通通关进其实就是集中营的“再教育营”,伤害的人权又比恐袭多了多少倍?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显得多么丑陋?对现在和未来的维汉两族创伤有多大?对世界又会造成怎样的不良示范?预防是必要的,但是为了预防去制造更大灾难,得不偿失(当然“得”和“失”的人未必是同一个、同一群)。很多国人总拿车臣说事,但是强悍残忍如斯大林和普京,也没有把车臣人全关进监狱去(俄罗斯的车臣人一共就几十万人,想通通关起来并不难)。民族之间冲突也是要讲某些规则的,比如“两国交战不斩来使”、找个场所打个输赢而不刻意攻击平民、不强奸女人和伤害婴孩等。把其他民族那么多人关在封闭空间,让他们任人摆布处于高度被侵害环境中,以及必然会有的各种残酷迫害包括摧毁人的尊严和独立自由,是比普京通过暴力镇压车臣那种酷烈更酷烈的行为。
还有,恐怖袭击虽然的确可怕,但是如果理性的看,包括新疆在内绝大多数地方的恐怖袭击造成的伤亡,远低于疾病、事故、意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人数。单单一场普通流感(而非新冠这种重性流行病)就导致美国这样规模的国家每年冬天数万人死亡。交通事故每年也造成中国数十万人死亡和残疾。美国每年被雷击致死的人数都有至少数十人,超过大多数年份本土被恐怖袭击死亡的人数。即便说每年中国、美国各自发生的其他非恐怖主义性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造成的伤亡,也明显多于两国各自发生的恐怖袭击(即便在恐怖袭击高发期)。当然恐怖袭击也有其无差别、在公共场合实行、手段残忍等特殊性,但我们也要看到其相对于其他造成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因素,所造成的后果其实并没极端可怕和不可接受。我们完全可以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前提下,当成生活中一件可怕但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事,加以防范和对抗即可,而不是非要“清零”。
当然了,如果不“清零”,那就难以像现在这样无一个暴恐袭击受害者,几乎一定会有暴恐,会有人死于暴力。哪一个人死都是他/她整个世界的毁灭,没人愿意死,我即便有牺牲精神,也不会愿意故意去被恐怖分子炸死。但是这就像客观现实中,总有许多人因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伤害直接间接而死一样,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不可能因为人存在犯罪可能,就把全人类都关进监狱带上锁链,对于伤害他人可能性多一些的人也一样。男人都可能强奸女人,所以全都化学阉割了吗?我们更多只能化学阉割既遂犯而不可能阉割“潜在的强奸犯”。这听起来很可怕,可是这就是现实。就像知名的残酷的“道轨难题”,放任火车按原路压死四个和改变道闸救四个但压死另一个,包括我在内都不可能直接去选择某项,因为太残酷了。但是事实上人类世界天天都会做出成千上万类似的甚至后果更可怕的抉择,只不过前提条件往往比较模糊。但是我们不可能不做出选择,那样就会有更可怕的后果(而这样选择“作为”本身就意味着各种生死存亡,就是可怕的事)。
第四,不要只愤恨公开暴力、个体恐怖主义行为,而轻忽制度暴力、国家机器式暴力。可以说自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至今的任何时期,由制度和国家机器(或者严格说不是国家机器但类似于国家机器(如地方政权统治机器))造成的伤害,都远多于个体(或者少数反叛群体)制造的暴力。当然,很多时候制度和国家机器暴力有正当性,但是还有很多时候不正当。即便相对正当时往往伤及无辜造成的伤害也大于个体暴力。此外,个体恐怖主义的制造者绝大多数都死了(死于自杀式袭击、被镇压死)或者终身监禁,几乎不会逃脱惩罚。但是制度和国家机器暴力中的施暴者则经常可以逃过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且这是常态,被清算才是异态)。
我所说这些并不是说要反对制度和国家机器暴力的存在,相反有时候还要加强才更好。但是,不应该因为个体恐怖主义的易曝光性和凸出性(没错,是这个“凸出”而不是“突出”),忽视相对隐蔽和习以为常的制度和国家机器暴力,尤其在二者发生冲突且并非善恶相对分明时。当然可能人们也未必在总体上和时时刻刻都轻忽制度和国家机器暴力和只看到个体恐怖主义,甚至有时候是相反的,但是也不能忽视相反的相反。
前面我也已经提到了,在暴恐冲突中,维族恐怖分子虽然杀害了一些汉族为主也包括其他民族的人,但是后来不仅这些人基本都死了,连带的相关者甚至一些无辜者也死了,所以显然是制度和国家机器比个人恐怖主义有更大损伤后果。虽然这并不是说制度和国家暴力不该存在(反而是应该存在的),但是人们在评判及后续应对中应该考虑到这样的对比,不是再让制度和国家暴力不必要的加码。
第五,即便对外国人都不应该这么做,何况对自己同胞。无论未来如何,起码现在维族人还是自己的同胞,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中国政府既然以反分裂和国家统一为名在新疆行事,就更不应该特地选择性去残酷对待维汉两族的其中一方、那么过分的偏袒。维族历史上也没有全面征服过汉族,反倒是汉族在维汉冲突中长期处于优势。而如今汉族仍然有这个优势,可以相对从容的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包括让暴恐分子无一漏网)。在这样的情况下,把另一个民族中上百万人都关进集中营,于情于理都非常不合,令人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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