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略新闻话题] 为什么谢伦伯格走私毒品222千克冰毒一审法院只判15年?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判死刑难道不对吗?

根据检方指控,谢伦伯格受人指派,在2014年11月19日到大连,企图将多达222.035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海运从大连走私到澳大利亚。他在一个名叫许清的中国毒贩的陪同下购买轮胎、工具,准备把毒品藏入轮胎走私出境。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驱逐出境。
第一,2018年11月20日大连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并不是最终判决。
纵观该案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体现在:1. 被检察院指控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法院如何能确定谢伦伯格受凯姆的指使?2.谢伦伯格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又如何能确定就是用于贩毒?谢伦伯格着手实施走私毒品的证据不充分。3.证人徐某未出庭作证。

第二,即使谢伦伯格走私毒品罪成立,其量刑也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来确定刑期,而非一律判处死刑。
根据中国刑法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罂粟壳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在本案中,谢伦伯格并非主犯,其作用在于毒品的运输环节,且运输并未实施即被抓捕。所以,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加驱逐出境。至于刑期是否适当,需要根据证据具体分析。

第三,大连市中院重审判处谢伦伯格死刑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错误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本案中,谢伦伯格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并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自然不得加重处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理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为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审判中的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保护重于打击“宁纵勿枉”的司法理念。

第四,该案的后果就是“上诉不加刑”被事实上废止,中国刑事司法严重倒退。
尽管中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但四十年改革开放,中国刑事司法还是有进步的,如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等。但2012年习近平上台以来,中国刑事司法严重倒退,刑事司法已变成中共维持政权的镇压工具。近年来,“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破坏殆尽。709维权律师案件、政治性案件中,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按理说,上诉是有利无弊的事,为什么被告人会放弃呢?原因就是被告人被迫与纪委和检察院达成了交易,从而使刑事审判变成了走过场的演出,使审判失去了正义性。中国正在向文革中的公安六条倒退。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失守,人们就会选择私力救济而不相信法律。英国哲人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谢伦伯格案是涉外案件,如此荒唐判决,只会让国际社会将中国与朝鲜这样的流氓国家等同起来。或许,这正是习近平要达到的目的,让中国变成习家王朝。

张杰:谢伦伯格走私222千克冰毒为何只判15年?
byu/cloctor in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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