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總是聽人講說翻牆是違法的,看到蔥友也講述了自己的案例
https://pincong.rocks/article/305
可是五毛粉紅經常又很高興的說自己如何如何翻牆,如何如何沒有被西方毒媒給洗腦,於是就想找找看翻牆違法到底是有甚麼根據。
於是有這麼一段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9iVNDCzaWWbPAMqO8KoeKw
違法的情況有兩種,一個是只瀏覽,另一個是不光是瀏覽還要散播恐怖主義這兩種。
本文:
—————————————————————————————–
翻墙,不是真的让你翻墙头,一般就指的是突破监管部门的封锁,登录境外网站。
这个违法吗?违反什么法?怎么处理呢?
一、利用翻墙软件浏览国外网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个人翻墙的,只是浏览网站,没有什么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罚款处罚。
二、利用翻墙软件下载、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2.《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1.男子下载传播暴恐视频 被警方拘留 10 日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b0a24c09490cbdd5d00002b
2.男子”翻墙”下载传播20多部暴恐视频被提起公诉
http://news.haiwainet. cn/n/2018/0627/c3541083-31342384.html
严正提示:砍头视频不要下载、不要转发。轻则行政拘留,重则判刑。
三、利用翻墙VPN牟利的行为
1.网上案例
私搭VPN获利判刑 “翻墙”生存空间渐窄
http://www.chinadaily.com. cn/interface/flipboard/53005269/2017-12-22/cd_35356766.html
正义网贵港12月20日电(通讯员杨德灿)吴向洋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销售VPN代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吴向洋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经广西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向洋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3年至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向洋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自己在网上搭建VPN服务器并提供会员账号和登录软件,该软件登录后可以浏览境外网站;另外犯罪嫌疑人吴向洋还把一些VPN会员账号密码写到硬件路由器上,使得修改过的路由器能够直接登录VPN,实现能够收听境外网站音视频节目的功能。
之后犯罪嫌疑人吴向洋利用“淘宝网”开设网店以及在互联网开设“凡狗VPN”网站等方式向一般用户出租或销售VPN软件、VPN路由器硬件,交易数千次,非法经营额达792638元,非法获利约50余万元。
2.检索案例
薛赢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329刑初46号
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薛赢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泰顺县三魁镇锦溪路45号的家中架设VPN服务器,并通过账号为“网络诚信第一商”和“qq10×××17”的淘宝店铺销售VPN代理服务,营业额达人民币47万余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薛赢在泰顺县三魁镇锦溪路45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一、关于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的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B13规定,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该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被告人薛赢经营的是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通网安函(2017)217号给泰顺县公安局的答复,薛赢个人及其所经营的电脑店均没有取得国家关于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经营许可。因此,被告人薛赢违反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门规章的规定,非法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被告人薛赢的经营数额已达到47万元,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利用非法设置的VPN牟利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