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版上:《ptt上製作的目前陳同佳案蔡政府應對的懶人包,大家怎麼看?》之文,分享不同看法。

如題,總之若諸位不嫌棄,看看以下文章之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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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骅/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

喧腾已久的香港反送中运动,近来因为涉嫌在台湾杀害香港女友的陈同佳即将于香港出狱,战线扩大为「要送台」还是「反送台」。

港府宣称陈同佳「自愿」赴台接受审判,台湾政府机关近几日发出多件新闻稿,强烈抨击港府。双方交锋之馀,是不是藉着冠冕堂皇的政治口水消费陈同佳,以下四点值得省思。

首先,香港早已废除死刑,而陈同佳涉嫌之杀人罪在台湾依法最重可判处死刑,香港政府真要罔顾此一重大差异,将他送至台湾接受审判?别忘了,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基本法》第39条亦有明定,港府愿意送陈同佳来台,不管任何形式,都可能违反「死刑犯不引渡」的人权保障而自打嘴巴。

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可能的解套方法是台湾政府保证本案将来不会宣告死刑或执行死刑,但在台湾现行法制下,法律对此根本没有规定,谁有权可以合法的做出保证?此一保证可以拘束法官?都是问题。

其次,港府宣称陈同佳「自愿」赴台投案,此说法的疑问在于,有人真的「自愿」来台接受可能死刑之判决?那他当初选择逃回香港要怎麽解释?现在宣称要来台,在执行层面上,是他离开监狱后,直接送至机场飞台,还是回到他的住所后找一天「自愿」前往机场来台?这将有重大区别。

在这过程裡有无港警的跟随或戒护,即便登机了,飞机上由谁负责看守与维安(香港或台湾警察,还是双方共同参与?),要不要上手铐,在哪裡交接人犯等,都是现实会发生的问题,这跟自己买机票「自愿」出国旅游截然不同,不要想得那麽简单。

中间只要任何一环节有差错或是误解,即便他顺利抵台,只要在法院主张他是遭强制或非法逮捕解送,可能连羁押都不可能。港府如果真有诚意且保证确是「自愿」,应就这些环节说明清楚,不该只空泛的宣称他自愿来台接受审判。

再者,台湾方面要求港府在「双方应即进行司法互助合作」的框架下方让陈同佳来台受审,并批评过去港府对台湾的相关要求或联繫都「已读不回」。问题是香港要怎麽「有读有回」?

如依据《基本法》第95条,港府将台湾司法机关认为是条文所称「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进行,台湾一定断然拒绝。相反的,台湾要求港府依据《基本法》第96条「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係作出适当安排」进行,现实状况下,港府也不可能将台湾视为外国,况且,同条要求的「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条件,在现状下更是不可能实现。

「牛头要对马嘴」,要怎麽衔接适用?或有人认为,可以在「个案、互惠」的特殊情形下处理,问题是,即使在没有任何通案文件(如条约或协议等)的情况下,「个案、互惠」也是在国际司法互助的框架下方得进行,一样无解。

最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表面上是法律问题,其实往往是政治问题,举世皆然。当这问题发生在「两岸三地」,而香港背后还有老大哥时,其複杂度更往往窜升百倍。

过去港府对台湾在其他案件的请求司法互助,往往是不理不睬,此时宣称陈同佳「自愿」来台受审,在现在的时点上,当然是高人指点下的「精密政治计算」,技术上希望用「自愿」来规避一切的限制!台湾方面也不是省油的灯,要求港府要在「正规」的方式下让他来台受审,否则免谈。

台湾与香港都号称法治社会,陈同佳的人权以及相关的法治,最后是在政治盘算下成为如「司法人球」般的受益者还是牺牲者,我们都在看。

楊雲驊何許人也:

學歷: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專長: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
刑法

其實懶人包什麼的,鄉民一點也不在意,在意的是自己反對的政黨到底有沒有出錯;事實真相、對台灣之影響並不在考慮範圍之內,如《ptt上製作的目前陳同佳案蔡政府應對的懶人包,大家怎麼看?》之樓主,一開始就咬定「政治蟑螂」、「髮夾彎」,自己的作法又與您文中提到的「幹你娘柯糞吃屎韓糞吃屎」之網路蟑螂何異?
個人一家之言,若您想隨便嘴砲我、或反駁我,我沒差,但我仍要提出我的看法,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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