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啟動23條立法:增五大國安罪

叛國:
禁止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協助與中國交戰的敵方、鼓動外國武力入侵中國等。不止涵蓋真正的戰爭,而是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罪行同時適用身在境外屬中國公民的所有香港居民。禁止隱匿叛國罪犯人。
禁止未經當局批准之下接受、提供、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非法操練」,如軍事、武器和變陣演練等。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具煽動意圖行為:
新增「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安的暴動,指現有暴動罪罰則不足以反映如2019年「大規模暴亂」的本質;提高現有煽動意圖及煽動刊物罪的罰則。
禁止煽惑叛離的對象,由警員等擴闊至「制定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具調查政府部門法定權力的公職人員等」,禁止煽惑他們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效忠特區
竊取國家秘密及間諜:
參考《中國國家秘密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除防務及國際關係資料外,還包含有關中港經濟、社會發展、科技等。禁止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
擴闊間諜活動定義,禁止損害國安而勾結境外勢力、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舉例指境外勢力在「港版顏色革命」中策動境內代理人發佈誤導訊息,煽動對政府仇恨,屬於「典型的現代間諜行為」。
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
新增罪行禁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破壞公共設施危害國安,舉例2019年「暴徒」破壞鐵路站等癱瘓交通以迫使港府屈服妥協。
境外干預:
新增「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不當影響施政、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而「不當手段」除暴力外,還包括失實陳述、威脅損害他人名譽、使人精神受壓等
擴大政府取締組織的權力,如本地政治團體與境外政治組織有聯繫,或當局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運作屬維護國安所需,則有權禁止運作。舉例原因是有境外勢力透過本地代理成立「所謂非政府組織」、或香港組織移師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繼續危害國安。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1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