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一人在今天的幾條關於一位中五學生被警察近距離槍擊的新聞下說在那種情形下警察開槍是正常的,比如「几十人围2个警察用铁管打,正在警察自保肯定开枪,我支持5大诉求,反对暴力 」、「被一堆人圍毆在那個情況下是有理由開槍的,但有可能是純粹想舉槍或想向天開槍但是手脚不協調變成對人開槍了,也可能是本來就想射人。」、「从这个角度看.有一位警察被围殴在地.他的同事开枪.假如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绝对是赞扬.到了香港就是畜生了.」果真如此嗎?
先來說這究竟是不是自衛。自衛若成立需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否受到實質威脅,第二還擊時是否使用適當武力。當時的情形就算那名開槍警員感到了實質威脅,但感到實質威脅和真正受到實質威脅是兩回事,香港警察一向脆弱,連在十幾米外被鐳射筆照一下都感到威脅,但被棍攻擊手部真的是實質威脅嗎?退一步講,即便算實質威脅,他使用的武力也絕對稱不上「適當」。示威者手持的是棍,而開槍警員左手持長槍,右手持手槍,他有除實彈外的無數方式來制服示威者,而且在他身後就有很多警員可隨時支援。就算他判斷當時的情形嚴重到要開實彈,這時首先應該是向天開槍示警,若示威者繼續攻擊,他可以瞄準非致命部位射擊,但這位警員在第一時間極近距離射向示威者胸口——足以致命的位置。你不要跟我說這是什麼「自保」,這就是行刑式謀殺。
有人提到那位警員或許只是因手腳不協調將向天射擊變成對人開槍,大佬,他是專業人士,需經過無數專業訓練,他不是第一天拿槍的啊。他拿著每月3萬+的薪水(這幾個月開OT可以到5萬+),若果可以蠢笨至如此不可思議,那正正說明整個香港警隊除了解散重組別無他法。
至於有人說這樣的行爲若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會被讚揚,恕我無知,請舉例說明有哪些類似案例警察開槍後會被讚揚。在我有限的認知中,對沒有武裝的人開槍在任何正常國家都會要對開槍警進行細緻調查,該警員會即刻被停職,若調查是警察錯誤則至少是開除,需付上刑責和支付鉅額賠償的也大有人在,即便是在一直被批評警察濫用暴力的美國,也有Jason Van Dyke、Roy Oliver這些因工作中開槍而入獄的警察。而在香港,香港警隊無需任何調查,幾個小時後就發佈聲明說「現場警務人員生命受嚴重威脅,為拯救自己及同袍生命,向施襲者開槍」,最無恥的居然將胸口位置中槍說成是「左邊膊頭附近位置」。
一日之內警方發射六發實彈,毫無疑問這是長期以來警察內部對示威者非人化,稱之爲「曱甴」的必然結果,而警方再次毫無原則地縱容、包庇警員決定了之後開實彈的場合會越來越多。無力阻止情況的惡化,我只能一次次堅定地說明:向僅持棍的示威者開實彈,這樣的行爲在任何地方都既不合理也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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