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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有写...

09年11月25日 19:28
黄琦辩护律师莫少平的律师函 * * 律 师 函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庭* *税长冰法官并转呈院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 *莫少平、丁锡奎 *律师,是贵院办理的“*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一案被告人 *黄琦** *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19日,丁锡奎律师接到贵院刑庭张书记员电话,说黄琦案将在11月23日上午十点宣判,通知我们出庭,并应我们的要求传真来了《出庭通知书》。当时丁律师与张书记员约定:由于路途遥远,为了节省开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辩护人就不出庭了,宣判以后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辩护人。11月23日下午,丁律师与张书记员通电话,询问判决书邮寄情况,张书记员说: 不给邮寄判决书,辩护人必须自行来法院领取,如有异议,与承办人税长冰法官联系 。随后,丁律师又给张书记员发手机短信,再次请求邮寄判决书,至今未见回复。今天我们又多次给张书记员及税长冰法官打电话,均联系不上。我们认为贵院 不给邮寄判决书的做法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可见,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是法院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解释》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贵院不给辩护人送达判决书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可见,法律的立法本意是,法院送达包括判决书在内的诉讼文书给辩护人,是应当派员到辩护人的住所送达,而不是相反,令辩护人去法院领取。 3、《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可见,邮寄送达是法院送达包括判决书在内的诉讼文书给辩护人的一种方式,辩护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以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综上,我们希望贵院依法履行其应尽职责,将判决书尽快派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给辩护人*,*以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顺致 审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 丁锡奎 律师* *二○○九年十一月廿四日* *抄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