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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dhercat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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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月8日 16:55
不对,@kandhercat少了个猫
评论于:
北京的推油互相佛搂下吧
10年1月8日 16:54
@kandher
评论于:
北京的推油互相佛搂下吧
10年1月1日 21:48
嗯。楼上说到点子上了,广大群众就是对司法程序之不透明有意见。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20:19
我不认为民意的压力有那么大。即使有,也不是谁可以控制的。但是每个人的确有评论的自由。不能说不专业就不能评论。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的作用也很明显。如何形成如此大的一个声音,则是另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政府干涉司法以维稳,这是政府之过失,并不是网民之过失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18:44
当然,如果为了平民愤而加重情节,那肯定不可以的。现在的关键就是你根本不知道司法部门哪次说的话是对的。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18:42
被你说的好像司法机关是弱势群体一样。滔滔民意在意的是其非专业性的“临时性即意犯罪”,个人觉得是有很明显的倾向性。其实出现网民争议的原因恰恰是司法之不公正以致公信力丧失。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过是民意与“上意”的角力,若没有民意,难道司法部门就会洁身自好地保持独立吗?显然还是不可能。在谈民意影响司法独立之前,还是从体制上确定其有独立的环境条件再说。单纯地希望网民不要影响司法判决是不可能的。若不是民意,或许躲猫猫也不会大白天下。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17:01
反正作为女性我是不能接受轻判的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16:59
刑法上的话,不是这么规定的吗? 我不是学法律的,在网上搜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该算轮奸吧。三年可是最低限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10年1月1日 15:48
楼上觉得三年合适啊?
评论于: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重审 刑期3年变11年
09年12月28日 09:22
引用: 原帖由 shouhouangel 于 2009-12-28 09:20 发表 +1
评论于:
中国支付4百万美元 赎回被劫货轮及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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