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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有写...

09年10月3日 00:44
09年9月12日 08:23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综合新闻」 1999年9月14日星期二 中办国办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口号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9月 11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口号》,全文如下: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   2、热烈欢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胜利!   3、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 奋斗!   4、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 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5、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 民!   6、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7、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   8、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   9、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10、维护和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   1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 制度和经济体制!   1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 方式的根本转变!   13、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4、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6、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8、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 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9、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20、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   21、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2、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资源和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3、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24、坚定信心,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新局面!   2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6、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 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27、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繁荣社会主义学术和文艺!   28、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国民身体素质!   29、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30、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31、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32、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 业、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努力!   33、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3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5、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36、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37、积极推进军队建设和改革,把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 正规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8、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团结一致、艰 苦奋斗!   39、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拚搏,坚韧不拔、敢 于胜利!   40、紧密团结在以Jiang Zemin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 艰苦奋斗,以新的成就迎接新的世纪!   41、向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致敬!   42、向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公安干警致敬!   43、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致敬!   44、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致 敬!   45、向一切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外国朋友和世界各国人 民致敬!   46、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47、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48、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万岁!   49、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50、全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
09年8月19日 20:19
找了点资料,自己学习一下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目前关于宪法序言问题最有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并非为我国所独有,西方国家也出现过这类的争论。在日本,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能否直接成为法院所运用的裁判规范而展开的。在法国,自1946年以来宪法序言的法律价值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经典”问题。一直到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通过对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确认1946年和1958年宪法序言的宪法价值而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在德国学界也出现过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争论中,施米特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   (1)无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中大多数原则性规定难以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必要赋予其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主要是某种价值观的表述,其价值主要在于使宪法结构更具完整性,本身不具有法规范的属性。第三,宪法序言原则性的规定和事实性的叙述,其结构形式不符合也没有必要符合法律规范的结构要求,因而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2)有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构成部分之一,自然与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修改也都遵守严格的程序。第三,宪法序言在正确解释宪法、使用宪法条文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即在现代宪法体制中宪法序言的职能作用日益体现出来,它具有构成宪法规则的规范性基础。(3)部分效力说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只针对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不能涵盖宪法序言的全部。因此,宪法序言仅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即它必须和宪法条文相结合,宪法序言才具有法律效力。(4)模糊效力说的主要理由: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模糊效力说肯定了“部分效力说”关于宪法序言的原则性内容须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才能发挥效力的观点,主张以“模糊效力”一词来予以体现。   从新近出版、发表的文献资料看,我国现在较多的学者同意宪法序言有效力说,很少有人完全否定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了。也就是说,对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已趋于平息。但还不能说,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已经没有争论了;而仅是争论的重点发生了转移:现在所争论的焦点是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这个争论已将宪法序言具有效力接纳为一个确定的前提了。上述“部分效力说”和“模糊效力说”,本质上并不是关于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的争论,而是转向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问题的争论。”   另外,参加过1982年《宪法》草拟工作的许崇德教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也指出:   “有的同志问:宪法的序言和条文是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界有争论。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序言同条文同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序言是一篇文章,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一部分有法律效力指的是有规范的段落,比如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至于历史叙述部分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三种观点,宪法学界尚无定论。   我个人看法,序言应该跟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序言就是违宪。因为序言把具有重要精神实质性的东西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国家的总任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也在序言里,如果违背它,当然是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