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3月28日
1。我认为,相信警察还不如相信狗 2。致5楼:对于你关于“这种人被击毙纯属活该”的说法,我深表遗憾 3。致11楼:你写的JC是指“警察”吗?为什么不能写中文? 4。致12楼:完全同意你的这个观点 5。致14楼:警察就是警察,不用贴上“普通人”的标签。不要想当然地就以为别人是沉浸在想象的灰暗世界中而不接触社会 6。致15楼:撞击警车也不是击毙的理由。即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款,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绝不是说可以甚至应该击毙 7。致17楼:我有兴趣了解一下你内心里还认为哪些人该死 8。致18楼:完全同意你的这个说法 9。致20楼:第一句逻辑不清,第二句举例不当 10。致21楼:建议不要在小组内抓五毛。另外,我猜他没有收到过钱 11。致24楼:党指挥枪,可惜你透露社记者不指挥党呀 12。致26楼:不老实也不能就那么开枪击毙呀,您觉得呢? 13。致27、28楼:是派出所民警,而不是交警 对于此事,我认为首先应当由检察院来公布警方的调查结果,而非警方单方面地“介绍”。另外,警方公布的信息中只有故事情节,而缺乏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开枪次数等详细信息。作为事件的一方,完全有理由怀疑警方掩盖或者制造了部分事实。同时我认为警方没有理由将副驾驶座上的乘客也列为犯罪嫌疑人。最后,警察是否有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这应当通过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而不是事后对车辆情况的审查结果来判断。你不能把人打死了再找他的罪证,何况这完全不是死罪。 另外,关于“平安鹏城10”行动的两条消息: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10611292.html http://www.szns.gov.cn/main/zf/zwgk/szfxx/2010030895427.shtml [ 本帖最后由 Len 于 2010-3-28 22:2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