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1月28日 16:43
我提到美国是因为我认为他们更认真和仔细地处理这些问题,认同他们严谨细致的态度,但并不赞同他们当下在安乐死方面的判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种说法,显得天真和一厢情愿,是一种美好的幻想。我认为人们一直不愿意放弃这种想法,是因为大家不愿意面对、正视和接受生命中的残酷和绝望。而残酷和绝望的确存在着。在现实当中,我们听凭太多的生命每天经历巨大的痛苦,而无人关心和帮助,正如案件当中的男女,以及许多其他希望以死解脱的人一样。而当他们最终无法忍受的时候,我们却指望他们能够依靠“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样一个空洞无物的说法而继续忍受下去,并且惩罚、监禁那些在痛苦的折磨下开始怀疑这句话的人。这难道不是一种虚伪么? 生命不都是美好的。这点他们比我们更清楚,不然他们也不会自杀。这世界上有人自杀,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人的生命不总是宝贵的。 活得好好的人,告诉饱受折磨的人,生命是宝贵的,这简直太虚伪了。 在承认了这一点之后,我们或许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尽全力帮助所有饱受折磨的人,第二种是承认有些人我们帮不过来,并且允许他们离开。就现实的情况来看,我们并没有帮到他们。可能是不愿意,也可能是没能力。那在我们能够帮到他们之前,让他们可以体面的离开,可能是最仁慈的做法了。 又不能帮他们,又不让他们走,还逼着别人忍,这对我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09年11月28日 15:02
法律惩罚都是事后的,目的大概有三个:恢复社会公正和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认为是平复受害人的冤屈)、挽回损失(经济赔偿等)、以及警告其他人不要做出类似的事情。我不是学法的,暂时能想到这三个,有遗漏请补充。 我看不出来将这个罹患重病的女人送进监狱可以实现以上任何一个目的。因而我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不适当的。 制定并维护法律并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性与正义。法律的制定者的想象力总是有限的,他们当初在制定“故意杀人罪”的时候,脑海中所想象的场景很可能与我们今天所谈到的案例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法律的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解读法律,并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按照实际情况应用法律,而不是僵硬地照章办事。如果这样的话,很可能将会惩罚到当初法律的制定者并未想惩罚的对象。 因而,单单“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成为判决适当的充分条件。对制定法律初衷的细致考察也是必需的一个要件。中国现今的法律系统,除了一党下的操纵之外,另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极端的粗陋,教条主义严重。要想充分地理解这一点,推荐一本书《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一部美剧《波士顿法律boston legal》。看过之后会发现,法律的解读和应用,以及对实际情况的精细考量,需要做到哪一步,才可能是公正和人性的。
09年11月27日 23:49
这当然要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绝望程度,以及他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作出合理的判罚。 就这件事情来看,她因为极端的病痛,无人帮助,无处求医,遂产生轻生的念头。在这种极端痛苦的情绪影响下,内心产生扭曲,不希望孤独地离开,而希望有人陪伴,并且在征得她的丈夫表示同意之后才作出的行动,可以看作是危害及其有限。案件各处细节,不管是绝望的程度,还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韩国留学生之类的案例有极其巨大的差异,不可类比。 我之前的评论建立在本案的背景上,不可理解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我认为,任何的评论、规则都具有这样的特性。同理,“杀人者有罪”这样的评判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考量。 这类法律惩罚,无非是防止类似案例的发生,起到惩戒作用。鉴于这个女人的具体情况,惩罚、关押她都无助于避免与她有类似情况的人自杀;而一旦一个人自杀,他的行为就不再理智,一切的惩戒都没有作用了。他会做任何事情,不管这样做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因而,这样的惩戒又有什么意义呢?除了给监狱加进去一个绝望的人之外。 帮助他们,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以上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人性、人道的角度出发,把这么绝望而脆弱的一个女人关进监狱,未免残忍和冷漠。 [ 本帖最后由 peter.di.jr 于 2009-11-27 23:5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