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6月22日 20:09
方绍伟: =========== 在中国,如果多党民主有问题,那能不能用“问责民主”或“一党民主”来走出一条新路子呢?自由主义者当然反对这种选择,但自由主义者似乎也不反对一党制之下具体的“问责民主”制度的推进,只是,他们怀疑中国政府搞“问责民主”的真实程度。所以,“多党民主”的成本风险和“一党民主”的真诚可靠,就成了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焦点。 =========== 沈阳: ===========   正是在此情境上,笔者主张搁置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和绝对的宪政民主的政治思想。而是将一种具体情境下可行的正义一元论的思路,与并不违背正义一元论的功利主义的计算办法结合起来,在一种有所节制和有所反思的理性设计中,规划出一种对当代中国来说可行的、能最大限度地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的政治改革思路。假以时日,当一些积聚已久的历史怨恨得到释放、公民文化与公共技能得到相对提升之后,中国就可以相对和平稳妥地实现当前政治文明的现代性转变,从而让民族顺利地避免现代化转型中的某种结构性灾变。 中国是有可能采取这样一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下的程序正义来落实司法公正,维护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威与合法性。这种有限的正义一元论的制度安排是,首先是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逐步废除维权性信访制度、强制性调解制度等有损于司法公正的人治制度,将信访制度的维权功能改变为民意的表达功能;在宪法所规定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下属的党政系统中,将政法委机构逐步与同级党委宣传部合并,完全实现相对同级和下级的党政机关(包括地方纪委)的司法独立;利用这种司法独立,在法治与正义的名义下,地方法院雷厉风行地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腐败的打击与依法治理力度。法院体系实行垂直管系。除了中共中央和最高法院,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程序正义原则之外干预司法。   当然,法官和法院也会腐败。法院本身也需要被制约。所以必须加强对法院本身的监督和制约。制约的办法也要具有中国特色。司法改革之后,无论基于维持中共领导的愿望,还是为了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的监督,中共都要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为此,必须强化从中央到基层组织的党的组织的建设与对社会的领导作用。对此,最高法院要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加强对相对地方系统已经完全独立了的地方法院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防止这些工作人员腐败。尤其是确保地方法院完全在程序正义的轨道上依法判决,一旦有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的现象,法官本人必须引咎辞职。如果是整个法院严重破坏程序正义原则,直接由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进行解散重组。为了优化司法素质,法官不再来源于退伍军人,而是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科生和律师队伍中遴选,以促进国家司法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并且实现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和高薪养廉。   这样,作为全国唯一的政法委机构,中共中央政法委就可以在大量的事务中抽身出来,有了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领导国家司法部和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进行法治教育,在全社会兴起尊重法律人的道德新风尚的形成;尤其是在全国各大型高等院校,中央政法委要组织开展五到二十年的分阶段的法学院建设,充分开展与世界名校法学院的校际院际合作,吸取西方法律人共同体形成的经验教训,培育中国人自己的法学家队伍和法律工作者队伍;中央政法委还要探讨保障律师权利这一久被中国传统忽视的新课题,提请全国人大加强对司法正义的立法促进工作。   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司法腐败是个国际性难题,除了加强中纪委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监督之外,还要鼓励新闻媒体对地方官员和法院系统的监督。除非中央人民政府明确授权,地方党政官员严禁以任何方式干预各种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对地方党政官员具有舆论监督的免责权,这样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就可以完成对地方腐败势力的某种制衡。不过,对地方法院的监督必须慎重,原则上只能在程序正义层面上进行舆论监督。通过这样一个以地方法院为主导、以新闻媒体为辅的制衡,最高法院顺利完成对地方行政的监督与管理。   这种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绝对的程序正义,在今天的中国政体结构中,如果我们排除某些成见,并非没有制度的正当性资源。如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新中国成立不久,就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一贯的说法是法官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1984年宪法的序言又指出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换而言之,中国并不缺乏某种实质正义的愿望,而是缺乏确保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之落实。在程序正义基础上,公民宗教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和代议制政治参与,就有可能有计划地逐步扩大,从而让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与平衡。   这种地方性司法独立,与宪政政体下的司法独立制度显然有了重大的区别。因为是中央加强地方管理、实现司法正义的渠道,所以有限的司法独立与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地位并不矛盾。更确切地说,落实程序正义的这种司法制度,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制衡。因为坚守了程序正义,与过去那种程序正义常常被漠视的司法制度相比,显然带有巨大的进步性。   中国还应该激活长期被搁置的《立法法》,颁布《新闻自由保障法》和《司法公正促进法》,在最大可能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兼顾。只要切实通过法治维护人权,让法律成为一个社会共同的维护底线,这个民族就有了美好未来的开端。进而,以小共同体为根基的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就可以得到保障,民众可以在不同的社区和组织内选择自己的信仰和人身归属,幸福之道多样而不对抗,无数人士奋勇牺牲的理想就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   这种基于政治现实考量、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关切、体现中庸性审慎与决断精神的温和正义一元论主张,乃是对中国社会和平与发展的美好祝福,本身也丰富了人类法治形式的多样性。中国仍然不是宪政民主社会,仅仅是某种可接受的文明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合适的主张者。正义一元论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有限性,但人的有限性不仅在道德性,还有理解能力、知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限性。正是理性的经济人对自己现世利益的珍惜,以及对大规模的动荡的恐惧,在复杂的利益审视与对自我局限的痛苦的反思中,而不是好人政府的浪漫逻辑,才让和平转型成为可能。如此,恰恰是正义一元论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延伸。 ================= 这些都是温和派的建言啊,用不着在这里还为什么毛主席、周总理唱颂歌。
10年6月22日 19:47
这篇文章是给鹏鹏看的,即使不赞成民主,即使觉得P民有很多问题,也不是非要回避问题的关键,对执政党提出问责其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至于方绍伟的观点,我认为他对秦晖低人权成本的批驳最不靠谱,山西黑砖窑,富士康N连跳,总理为农民讨工资,黑白两道的强拆为经济铺路,西班牙烧毁温州鞋子,无一没有为低人权成本做了最好的注脚。 中国的迅猛发展还得益于78年前濒于崩溃的体制和经济,底子太差。任何一点点正面的改善都会显现出巨大的成就,这种改善是一种突变,绝对不是一种“初始权利增长”。 中国完成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后,低人权优势一直是他经济中最重要的特征。 低人权优势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繁荣,但是过低的人权也会影响经济发展。过大的贫富悬殊可能导致经济崩溃,这是资本主义早就印证的规律。我们现在不断强调内需内需不就是这个原因吗? 所以低人权优势在一定程度会“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就是方绍伟的题目(他用了反问句)。但是过度的低人权一定会损害经济发展,而且是剧烈的、突发式的破坏。方绍伟仿佛对此视而不见。 而奢侈的愿望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方绍伟进行了批驳,很有道理,社会的公平正义有时比经济发展更重要,特别对于解决了普遍温饱问题的社会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