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5月24日
這麼粗糙也好意思說是分析,更別說是法理分析了
评论于:关于党员的法理分析
10年5月10日
禁可以,但要設個吸煙區啊
评论于:中国将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10年5月8日
呵呵,我是用德語學的拉丁語
评论于:这里有谁在学拉丁语的?
10年5月6日
鄙人也在歐洲,求樓主介紹五毛工作
评论于:今天我的五毛发贴受到了党国的表扬
10年4月28日
引用: 原帖由 雷曼兄弟 于 2010-4-28 10:32 发表 名词一般六格,跟俄文有点像的 第一主格,二是属格 三是间接宾语 第四格是直接宾语 第五格,俄语叫工具格,拉丁语是夺格,其实都接近的,第六格,呼 格,这六格,从理解上是差不多的,当然,我学的都很浅,傻 ...
评论于:这里有谁在学拉丁语的?
10年4月28日
引用: 原帖由 Phillip 于 2010-4-26 17:47 发表 听说德语的古典语言教材是西方最好的?
评论于:这里有谁在学拉丁语的?
10年4月28日
我在學
评论于:这里有谁在学拉丁语的?
10年4月26日
引用: 原帖由 模棱两可 于 2010-4-26 08:04 发表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请您稍微多解释一点“合乎比例性”的问题呢?我隐约觉得问题好像就在这里。
评论于:关于“五毛”事件的民法分析
10年4月26日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4、关于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论者各有其语。据我所知,至少在美国、德国和台湾,都可以宪法作为民法审判的依据(可以参看德国梅迪库斯教授和拉伦茨教授著述,台湾请参看王泽鉴教授著述。美国更不必说)。大陆前些年曾有一例类似案例(山东齐玉苓案),可惜被最高院叫停。本文乃一时兴致之产物,考虑不周之处所在多有,还请大大拍砖指正。
评论于:关于“五毛”事件的民法分析
10年4月26日
引用: 原帖由 lingyumeng 于 2010-4-25 21:40 发表 3、我在文中有说明,伍皓是以宣传部副部长而非个人身份参会,因此其作为公众人物、政治人物应当接受公众批评。侵权责任的构成有若干要件,违法性是要件之一。而抗议者的行为尽管符合侵权责任其他要件,但由于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文章前后是针对不同问题做的说明,应当没有违反逻辑之处。
评论于:关于“五毛”事件的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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